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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所属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健康险
销售渠道:
产品类别:独立性
保险期限: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描述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详细条款
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发生上述第(3)、(4)种情况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下列方式重新确定: 

①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不变;

 

②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未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额变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未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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