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发生上述第(3)、(4)种情况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下列方式重新确定:
①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不变;
②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未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额变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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