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或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